银行不给房屋抵押合同怎么办

汽车资讯 2025-08-28 18:05www.1689788.com电动汽车

近年来,房屋抵押在买卖交易、合同履行担保以及民间借贷等过程中屡见不鲜。当房屋所有权人以其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时,合同双方往往容易忽视一个重要的环节—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这一环节的缺失,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。

近期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。何某某在西安市阎良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并向建设银行阎良支行借款300000元。双方签订了《个人住房(商业用房)借款合同》,并约定了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。尽管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,却未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,也没有取得抵押财产的《他项权利证书》。

何某某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,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还贷义务。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借款合同、被告偿还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罚息及复利,并对抵押房屋的折价、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。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涉案房产仅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,并未进行产权抵押登记,因此抵押权不成立,银行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。

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在商品房买卖、二手房买卖、民间借贷、个人创业等过程中,一方以房屋抵押作为担保时,仅仅签订合同是不够的,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只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否则,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,相对方要求以抵押房屋承担债务时,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是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债权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以建筑物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登记,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,在签订不动产抵押条款后,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。这样才能确保在争议发生时,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在此提醒大家,切勿因一时的便捷而忽视法律风险。在签订合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,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,以免在争议发生时陷入无法维权的困境。

上一篇:S在性取向里代表啥 下一篇:没有了

Copyright © 2019-2025 www.1689788.com 汽车网【汽车报价|汽车大全|电动汽车】 版权所有 Power by

汽车品牌|新能源电动汽车|汽车图片|小汽车|汽车报价大全|汽车维修|汽车标志|汽车贴膜|汽车保险|汽车保养